校友會章程

東京大學台灣校友會章程

2004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通過
2005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修訂
2013年10月4日理監事會修訂,2014年3月8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東京大學台灣校友會。
第2條 宗旨 本會旨在增進會員聯繫與互助,並加盟「東京大學校友會」(設於日本東京都),以促進台、日兩地東京大學校友之交流。
第3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4條 會務 本會從事下列各項活動:
(一) 蒐集與報導會員資料。
(二) 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 加強與母校之聯繫。
(四) 參與或協助母校各種活動。
(五) 依會務需要發行會刊。
(六) 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5條 會員資格 下列人員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曾就讀東京大學或其前身之東京帝國大學,在台灣設有住所或居所者。
第6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和表決。
(二) 選舉或被選舉為理、監事。
(三) 參加本會舉辦或協辦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權利。
第7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 繳納每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8條 停權 會員積欠會費達兩年以上,經通知繳款而未履行者,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三章 機關
第9條 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10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意思機關,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 會員大會決議應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1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理事及監事。第一屆理監事由大會指定五人以通訊投票方式行之。
(三) 決定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12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之,並置候補理事二人,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其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
(二)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其因故未能召集時,得由其他常務理事召集之。
(三) 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均須有常務理事或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常務理事或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3條 理事與理事長任期 理事與理事長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各該屆理事執行職務至次屆理事會成立之日為止,理事長執行職務至新理事長選出為主。
第14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二) 審定會員入會申請案及停權案。
(三)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四) 管理本會經費。
(五) 視實際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六) 處理其他本會會務。
第15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之,並置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應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二)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決議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6條 監事任期 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各該屆監事執行職務至次屆監事會成立之日為止。
第17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情形。
(二) 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三) 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四) 移付理事會執行改進事項。
第18條 秘書長與財務長之聘任 (一) 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各一人,分別由秘書長、財務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二) 秘書長稟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各項事務。財務長稟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財務事宜,並編製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第19條 本會職員均為榮譽職,不支酬勞及任何費用。
第20條 榮譽會員及顧問 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聘為本會榮譽會員。曾任本會理事長或其他熱心本會活動著有績效者,得由理事會聘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21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22條 本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